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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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自然资字[2022]31号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赣自然资字[2022]31号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附件2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决算编制与审查细则
赣财建[2013]84号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
印发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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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决算编制与审查细则
## 附件2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决算编制与审查细则 南昌永臻科技有限公司 0791-88335967 青山大禹水利系列计价软件:水利水电、土地整理、农业开发、农村水利、地质灾害治理、水利维修养护、公路桥梁等行业软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决算编制与审查工作,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的概决算编制及审查。 第三条 不同项目类型应根据工作特点采用相应预算定额标准,遵照真实、经济、合理、合规的原则,以项目技术方案为依据,按照工作(程)量和相应的预算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和审查。 第四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概(估、预)算编制适用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标准(试行)》团体标准(2019年7月1日),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估)算编制规范(试行)》(T/CAGHP065.1-2019),《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试行)》(T/CAGHP065.2-2019),《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上册、中册、下册)(T/CAGHP065.3-2019),《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行)》(T/CAGHP065.4-2019)。 第五条 地质灾害调查研究项目和涉及勘查工作的概(估、预)算编制适用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20年试用)》预算标准,地区调整系数1.0。 第六条 排危除险、抢险救灾、基层防灾能力建设等涉及简易工程治理的概(估、预)算编制,采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标准(试行)》,但应按简化后的程序调减独立费用中无关费用预算。 监测预警、基层防灾能力建设等项目涉及设备仪器购置的按照市场询价法编制。 避险移民搬迁项目移民户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估、预)算按项目阶段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阶段(含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估算,初步设计(方案设计)阶段编制项目概算,调查研究类项目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估、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或取得地质勘查行业预算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概(估、预)算费用由建筑工程施工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独立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勘查与设计费、专项检测费、工程监理费、工程监测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基本预备费构成。 地质灾害调查项目按工作手段预算内容由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岩石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构成。 地质灾害研究项目按费用预算内容由人员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和燃料费、咨询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和购置费、维修费、其他相关费用等构成。 其他类型项目由工作内容和预算支出范围确定费用构成。 第十条 独立费用概(估、预)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建设周期内为项目管理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在使用上必须据实列支。管理费计算和采用的费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二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的1.5%计算。 (三)勘查设计费。勘查费按勘查工作量及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设计费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取费标准采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与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专业调整系数为1.0。设计收费计费额以建筑工程施工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为基数,计费额如<100万元,计费额按100万元计算。 (四)专项检测费以建筑工程施工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数,费率按1%计算。没有进行桩、锚固工程设计的不编制该项预算。 (五)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适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试行)》(T/CAGHP015—2018)规定。工程监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勘查及设计原则上不编制监理预算。 (六)工程监测费以建筑工程施工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建安工程费500万元以下的按2%计取,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取,分段计算工程监测费。 (七)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指根据审批单位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面积及其附作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以工程所在市县(区)对应标准进行计算。需要编制建设施工场地征用及青苗补偿费的,需提供用地审批证明、治理工程地青苗图片和村民拥有林地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基本预备费按建筑工程施工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独立费之和的3%计算。 第十二条 人工单价与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人工单价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估)算编制规范(试行)》人工预算单价计算标准的三类区标准执行,不得按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二)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按照《江西省造价信息》新近发布的当地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江西省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及税金,主要材料不再编制预算价格。主要材料基价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估)算编制规范(试行)》规定的主要材料限价标准。 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与概算相同,估算项目的工程单价采用概算定额分析计算,考虑到投资估算的工作深度,建筑、安装工程单价乘以10%的扩大系数。基本预备费按8%计列。 第十四条 项目概(估、预)算编制应以“本细则”规定的定额为主要编制依据,其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应适用该定额主管部门颁布的概(估、预)算编制规定和相应的系列定额;定额子目缺项的,可套用其他相关定额;无定额子目的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概(估、预)算由编制说明和概(估、预)算表组成。编制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概(估、预)算编制依据、方法,适用的定额(标准)和价格水平期,项目概(估、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概(估、预)算文本应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编制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已采用的《江西省造价信息》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复印件。 各类概(估、预)算表格式详见附件2-1。调查研究项目和涉及调(勘)查工作的概(估、预)算表格式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规定的预算格式。 第十六条 与项目施工图设计相对应的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执行“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中标单位)在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完成项目有效工作(程)量和中标清单内的单价(预算标准)编制结算报告提交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送审。 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移民搬迁、基层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由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监测预警、调查研究项目从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抽取经济专家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审核与项目成果验收同时进行。 地质灾害调查类项目按照完成有效工作量结算。地质灾害研究类项目按照费用结算,对不符合项目预算范围和资金使用规定的不纳入结算。 地质灾害调查研究项目经费结算审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2。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结算和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接受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非按行政区域开展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批复。财政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整改报告,经组织审核通过后批复项目决算。项目未完成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的,不得核销项目预算支出。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及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2-3,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4。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估、预、结)算实施专家审查机制。项目审查组织单位负责抽取经济专家。概(估、预、结)算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经济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审查工作,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谨地履行好专家职责,并对本人评审意见负责。 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移民搬迁、基层防灾能力建设项目分别抽取1名工程造价和1名经济专家,监测预警、调查研究项目抽取2名经济专家开展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经济专家对概(估、预、结)算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包括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概决算章节、编制说明、表式是否符合要求,责任人签章是否齐全,以及是否存在无法审查的其他重大问题;内容审查主要是对工作(程)量和综合单价(预算标准)的审查,审查工作(程)量和综合单价(预算标准)的合理性及准确性,确定项目概算额或项目资金决算数。 第二十一条 经济专家应出具概(估、预、结)算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简明扼要,把握编制质量综合情况,同时为便于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应书面记录项目概(估、预、结)算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审查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估、预、结)算专家审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5。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立项,使用财政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估、预、结)算编制与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2-1.概(估、预)算表格式 2-2.地质灾害调查研究项目工作量(经费)结算审查意见书格式 2-3.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财务决算书格式 2-4.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或评审报告格式; 2-5.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估、预)算专家审查记录表格式
南昌永臻科技公司
2024年9月13日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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