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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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自然资字[2022]31号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赣自然资字[2022]31号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附件2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决算编制与审查细则
赣财建[2013]84号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
印发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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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
##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 南昌永臻科技有限公司 0791-88335967 青山大禹水利系列计价软件:水利水电、土地整理、农业开发、农村水利、地质灾害治理、水利维修养护、公路桥梁等行业软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后,应申请项目验收。工程治理、避险移民搬迁、基层防灾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监测预警、调查研究项目分为野外验收和竣工(成果)验收两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治理、避险移民搬迁、基层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对项目完成工作量、工作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以及负责组织辖区内排危除险项目的竣工验收,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整理等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设区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治理、避险移民搬迁、基层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整理等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监测预警、调查研究项目的野外验收,对项目完成野外工作及工作质量等出具野外验收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预警、调查研究项目的竣工(成果)验收,对项目工作成果、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整理等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或单位收到项目验收资料及验收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代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细则》执行。 实行项目验收专家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项目工作的相关单位人员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竣工(成果)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接受专项资金的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批复。决(结)算编制与审查具体要求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概决算编制与审查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终止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成果移交,以及资料立卷、归档和汇交等工作。 工程治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后期维护和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监测预警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并组织开展维保期结束后的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工作。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最终的项目资料汇交。具体要求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料管理细则》执行。
南昌永臻科技公司
2024年9月13日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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