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市政安装装饰园林行业造价文件汇编
关于调整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的通知
关于明确在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重新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颁布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等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项目的通知
关于工程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执行调整江西省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
本文档使用 MrDoc 发布
-
+
首页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赣建价[2020]2号 南昌永臻科技有限公司 0791-88335967 青山大禹水利系列计价软件:水利水电、土地整理、农业开发、农村水利、地质灾害治理、水利维修养护、公路桥梁等行业软件; ##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有序地推动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复工复产,及时化解疫情期间施工工程计价和结算过程中的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 一、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时可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防控的费用(含施工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防护人工支出、落实现场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工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工程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护费用。 #### 四、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的价格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规定的价差范围进行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和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费用的调查工作,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参考信息,为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服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永臻科技公司
2021年9月4日 21:03
转发文档
收藏文档
上一篇
下一篇
手机扫码
复制链接
手机扫一扫转发分享
复制链接
微信客服 微视频
Markdown文件
分享
链接
类型
密码
更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