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说明
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总则
第一部分 设计概算的编制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项目划分
第三章 费用构成
第四章 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第五章 概算表格
第二部分 分投资估算的编制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总则
第一部分 设计概算的编制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项目划分
第三章 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第二部分 投资估算的编制
附录
附录1: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附录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录3: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附录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附录5: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
附录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附录7: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第三章 监理人员
第四章 监理实施
第五章 附则
水土保持概算定额说明
总说明
第一章 土方工程
第二章 石方工程
第三章 砌石工程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五章 砂石备料工程
第六章 基础处理工程
第七章 机械固沙工程
第八章 林草工程
第九章 梯田工程
第十章 谷坊、水窖、蓄水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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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附录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 财综[2002]25号) 南昌永臻科技有限公司 0791-88335967 青山大禹水利系列计价软件:水利水电、土地整理、农业开发、农村水利、地质灾害治理、水利维修养护、公路桥梁等行业软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自2002年1月1日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工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中,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同时,应在目录中注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2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四、自2003年起,财政部将会同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及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请胸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今后,凡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联合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批准。 五、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对本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同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附件: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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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6日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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